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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权属究竟属于谁?
 

近日,不少购房这反映,武汉市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加条款上明确注明:小区内的建筑外立面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那么,这些开发商为什么非要附加如此规定呢?记者就此事做了一番调查。
  据从事房地产销售5年多的高级置业顾问黄先生介绍:武汉绝大部分项目没有规定建筑外立面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而且这种约定应该说在过去传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没有看见过的,也许提出有此规定的开发商对建筑外立面有其特别的“用途”吧。建筑外立面包括外墙体和屋顶等地方,那么约定这些地方的所有权又有何用意呢?
  位于江汉区的一楼盘在所签约的合同中标明了建筑外立面归开发商所有,其负责人刘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提出这种规定其实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因为经常有业主为公有权益的部分发生纠纷,这比较麻烦,而且,到现在为止,市房产局也没有明确的文本规定建筑外墙体权属归谁所有。”
  其实建筑外墙体是可以带来利益的,比如说:小区的外墙体上可以挂有公司、产品等宣传广告,那么这些广告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就此,记者采访到了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的蔡江林律师,他解释:由于商品房大部分不是独立屋,而是多个产权人共同住在一幢大楼里,这就存在一个保护建筑外观一致性的问题,虽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分摊原则:“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但并不等于拥有“非公用墙墙体”的业主可以任意使用大楼外墙自己拥有的部分。
  根据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物外墙不属于专有部分,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共有。非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这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该条款无效。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在小区、商厦外立面上做广告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至于这部分收益的出路,可以用来冲抵小区物业的部分维修费用,也可以用于小区的绿化或其他公共开支。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位于京汉大道上的世纪大厦四楼空中花园周围已经做了几块巨型广告牌,为这部分广告费归属问题,开发商却和业主委员会产生了矛盾,并已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武汉市房产局物业处的王科长认为:开发商既然已经将房子完全卖给了消费者,那么这些外立面的所有权也应该跟随业主。根据《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第50条第4款规定了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走道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归集体业主所有。因此即使建筑外立面取得了收益,也应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摘自: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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