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时为面积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早就不是什么奇闻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为减少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进行暗箱操作,但如果购房者没有真正读懂《办法》的条文,还是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购房前还是需要注意按套内面积售房的几个关键之处。
规定实施时间
春季精品房展会上,不少房地产商使出对购房者最有效的杀手锏———价格优势。但是部分细心的购房者就发现了在很多精美的楼书上写的是×××元/建筑面积,不禁疑惑。这里记者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看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第26条规定,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否则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预售登记。但是《办法》没有对未进行登记的房产销售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所以要靠购房者自己谨慎。
同时,根据《办法》意见第2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商铺、写字楼、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
套内面积也有“陷阱”
首先,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有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时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多退少补。”等发现面积误差很大时,想退房或者想由开发商负责都已经不可能了。
公共部分还管不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是说买房人不承担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要在购房合同中写明。根据《办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开发商仍不能随便更改公共部分的设计和用途。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也不能进行预售登记。
为避免麻烦,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开发商不能拒绝。如果发现误差较大,而且是由于测绘技术引起的,购房者可以起诉测绘单位。
业内人士说,避免纠纷最重要的还要靠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并且遵循法律规定办事。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尽量详尽一些,把违约责任都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