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任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豪华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付清了合同约定的暂测面积的价款,开发商也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但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经西安市房产测量机构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暂测建筑面积超出了8平方米,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房暂测面积为“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为:“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时,甲乙双方同意以房地局测量队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因此要求任先生补交购房款。但任先生认为房屋面积增加已经超出绝对值的3%,因此双方的合同是违法约定,不应成立。诉讼的结果是判任先生应当依法补交。任先生对此很是疑惑,于是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杨蓬伟律师咨询缘由。
杨蓬伟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任先生所说的超出了绝对值的3%是有这样规定的,但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现任先生与开发商之间有明确规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有差别时,甲乙双方同意以房地局测量队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因此,在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时候,双方应严格按照单价不变,多退少补的约定履行,所以,任先生所主张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