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就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主要针对惠州市惠城区内房屋权属登记中面积测量方面的问题,严格区分了公摊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划分方法。
已发预售证的商品房外墙一半计入分摊
《通知》规定,凡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及受理的其他需要计算共有分摊面积的初始登记的房屋,外墙计算方法按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即房屋外墙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分摊面积,外墙的四墙归属全部标注为众墙;以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一半不再计入分摊,该外墙归属标注为自墙。
而对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发生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时,对应该进行共有面积分摊计算的房屋,外墙面积从原套内面积中分离出来,计入该套房屋的共有分摊面积,外墙的四墙归属全部标注为众墙。
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不计入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各共有建筑面积,则按照各自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分别进行分摊,即进行多级分摊。此外,如遇有商品房实测面积超出协议所载分摊面积、专用梯面积分摊等情况时,可以由开发商和购买人协议分摊。
首层单元属规划报建及原设计不需要经楼梯间而另外设门出入的,该楼梯间的面积可不计入本单元的分摊面积,而由二楼以上各单元分摊。
房改房转让时,原《房地产权证》没有分摊梯间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在层数的梯间面积按户平均分摊。
可不按共有分摊面积计算的,有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及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架空层内用作绿化、休息或活动场所的部分等。
不足2.20米高的房屋不计入建筑面积
通知还规定了阁楼、夹层、技术层、观光电梯、飘窗台、走廊、檐廊、阳台、屋顶等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阁楼、夹层、技术层及其他高度不足2.20米的房屋不计入建筑面积;飘窗台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房屋使用玻璃钢纤维等新式建材作为屋顶的,有设计图纸、规划报建及验收手续的,可作为永久性建筑计算面积。
此外,房屋承重柱突出在墙体外围的,按墙体外围连线测算建基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面积总和计入建筑面积。
该《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通知是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公布以来,惠州首次发布的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