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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发生变化责任在谁

 

西安南郊某房地产企业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用途为住宅,砖混结构,阳台为封闭式四居室一套,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双方在合同中就: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也作了明确的约定,但是没有在附件二中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签订合同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其义务,可是,房屋公共的分摊以及公共部位的分摊面积发生了变化,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
    业主刘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他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交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致的房屋。因为,双方没有在附件二中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所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就不应当给他分摊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
    开发商认为:他们给业主分摊的公共面积是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测量所得的结果,并没有给业主多算,也没有违反交易惯例。
    杨蓬伟律师对纠纷作如下详细的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的基础上,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照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所以,并不能因为没有在合同中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就不应当计算分摊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而是应当依据房产测绘的单位测绘结果来确定公用房屋的分摊建筑面积。
    三、根据测绘结果,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的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事的处理方式来解决该纠纷。

摘自:三秦都市报 20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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