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等都要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而且这些地方都属于业主的固定财产。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明确了其权属。
违法建筑不能登记
违法建构物等将在权属登记中被拒绝。不予登记的还包括:非法占用土地;临时建构物;属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告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或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继承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建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预购人以预购的商品房屋设定抵押、预售(预购)合同未备案。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面积,且没有按规定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同样不能进行权属登记。
楼梯间归业主所有
条例规定,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因设计和结构要求且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面积的共有建构物等,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载于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中。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或灭失的,可以换发或补发。
小区会所权属未作规定
市民关注的小区公共建筑物、但未列为公摊的会所、游泳池等权属问题未作规定。据介绍,由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些建筑物的功能调整程序已经作了原则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原来明确的业主有权决定建筑物的设施功能一条未列入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