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改变小区公共设施的功能,必须经过多数业主同意。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上审议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草案)》规范了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
该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因设计和结构要求且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有建筑,以及列入共摊面积的公共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载于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中;未列入公摊面积的建(构)筑物,其权属不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改变以上设施功能必须经过多数业主同意”。有常委委员举例说,一些高档小区,开发商擅自将会所改成餐馆,小区的业主没有了健身和娱乐的地方。很多小区开发商在卖房当初承诺将提供如何高档、完善的会所,但在业主入住后,会所被改变功能成了开发商的赚钱工具,这是对业主权利的侵害。
最后,大多数委员同意删去上述“其权属不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表述,并认为在“小区公摊面积以外公共部位”的权属争议上,应尊重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签订的购房约定,依据《合同法》裁定,而非“开发商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