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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日前从四川省建设厅获悉,该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31号令),除转发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外,并就加强全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了五项具体实施意见,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在当地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并在售楼处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先规定或约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建筑面积、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绘,并依据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建成后的商品房进行复核测绘,出具正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向购房人公示,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到房产测绘机构查询房产测绘成果技术报告或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省建设厅的《通知》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并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机系统互联。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和联机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情况。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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