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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特殊情况的层次应如何看待
 

在GB/T17986-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中对房屋层数作出了规定“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但此项规定如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便可发现,在日常工作中有许多房屋的层次是无法依据此项规定确定的,也可以说《房产测量规定》中对于房屋层数概念是个粗线条的,结合起实际工作来,就显得概念有些模糊,通过笔者在房产测量工作中所遇到和掌握的一些情况,针对有关房屋层次的几种特殊情况的界定谈一些看法。
    一、近几年来,信阳市随着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旧城区内废弃的人防工程和街区(路)的形成使新建造的房屋设计的难度加大,大多出现了许多“T”型楼房,横向一、二层建造商铺、三层以上为住宅,纵向一层为车库和储藏室(层高在2.20m以上)、二层以上为住宅,由于纵向的地势较低与横向地势(一般情况为0.80m),再加上商铺房的层高普遍高于住宅房、车库、储藏室层高,这就形成了横向与纵向房屋的错层,如果以横向房屋的室外地坪为标准,根据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中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解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l/2者。”那么纵向房屋的第一层应为半地下室;如果以纵向房屋的地面为标准,那么横向房屋的第一层就成为第二层,而且楼房的总层次将多出一层来,这就违反了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有悖与房屋设计者的初衷,而且还将会出现一个单元内门对门的两户在房屋产权登记时不在同一层次,这给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由于层次的不同在房改售房时一个单元内门对门的两户的售房价格不同。
    诸如此类的房屋层次的界定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同时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持慎重的态度。为了维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严肃性,同时兼顾群众的利益,我处采取以横向房屋的第一层为标准计算房屋得到总层次,纵向房屋的第一层为附层,同时在采用软件计算房屋分层面积时,房屋的总层次将对纵向房屋的第一层作为附层处理,计算结束后,再对于该层次加以注明。
    二、随着房屋用途的不断增加,在多层住宅房屋设计中,利用深基础部分,出现了介于第一层与负一层之间的房屋,此类房屋大多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而且层高在2.20m-2.40m之间,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城市的房产测量工作中,把此类的房屋认定为“0”层;也有把此类的房屋认定为“架空层”,特别是近年来有些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藏空间作不计入层数,笔者认为“架空层”也应是房屋结构的一部分,绝对的将“架空层”从房屋的整体结构中剔除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如果把“架空层”不计入自然层数而计入房屋的总层数去,在房屋分层分户图中对“架空层”以“0”层标注,这样一来既解决了有关于此类房屋的面积计算,又能够使购买此类房屋的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在《房产测量规定》中规定“突出屋面的楼梯间不计层数”,但是在信阳市一些高层建筑中经常出现有突出屋面的房屋,有些是屋面上的楼梯间,但是出现了屋面楼梯间和储藏室相连,对于这些类型的房屋应计入层数显然是合理的。而且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是要计算建筑面积的,大多情况下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是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计算的。根据本人所了解的一些面积计算软件在计算房屋面积时是要对房屋的各个层次指定功能区以及共用区,如果突出屋面的楼梯间不计入房屋的层次,这一部分的面积又如何分摊。为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以及面积计算的合理性,采取屋面楼梯间面积计入整幢楼房的总建筑面积,并单独指定为共用区进行对应的功能区分摊,分丘图中用虚线绘制出屋面楼梯间的位置,产权登记时进行备注的方法也是解决问题的很好途径,这样操作避免了少数房地产开发商占有屋面楼梯间并借机获取经济利益。
    四、在坡地中建造的楼房,依据地势形成了楼房的最底层有一面或三面的承重墙完全在地下,但有一面或三面的承重墙在室外地平面上,诸如此类的情况该幢楼房的底层应定性为自然层还是地下层呢?这种情况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是无法找到具体依据的。对于地下室,平常大家都普遍认为是不宜作为住宅、商业使用的,大多把地下室作为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使用,可是在依坡地建造的楼房中,楼房的底层有作为商业使用的,而且层高一般为2.20m-2.80m,如果从坡地的最高处的地平面为标准,那么底层应该为地下层,可是从坡地的最低处的地平面为标准,那么底层应该又完全在地平面上,按照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于有关地下室的解释,此时,楼房的底层应该为房屋的自然层,这就产生前后矛盾。如果参照设计图纸,可是在设计图纸上,该层次表明为“首层”,底层上一层表明为“第一层”,这仍然不能作为层次界定的依据。
    首先,我们应该从问题的实质性入手,先界定房屋的使用价值即认定底层房屋的使用用途,是作为商业使用还是用于仓储、车库,如果是作为商业使用,那么就认定该层次为第一层,如果是作为仓储、车库使用,那么就认定该层次为负一层;第二,要看房屋的底层在地面上的一面临近的街道是否为主要(重要)街道,如果临近主要(重要)街道,那么就认定该层次为第一层,如果不临近主要(重要)街道,那么就认定该层次为负一层。
    以上四个方面,仅仅是笔者在实际操作中注意到的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屋层次的事例。随着房屋造型设计的不断更新,房产测量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房产测量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给我们这些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的同志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也促使我们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积累工作经验,拓宽工作思路,并以此为动力推进房产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工作单位:信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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