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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探讨
 

近几年来,由于上级政策关于对阳台面积确认有着几次变化,因此在实际阳台面积计算中就存在一些伸缩性,这也给产权面积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1997年,江苏省建委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规定“阳台不论其封闭与否,均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而在2000年2月颁发,2000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房产测量规范》中却规定“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的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2000年5月省建设厅也对阳台面积确认作出了书面答复,苏建函科[2000]184号文中规定了“对阳台面积计算按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是对封闭阳台的确认是“以设计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为准,还是以现状封闭为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指示。
    由于政策的变化及规范中的不明确,对我们房产测量关于阳台面积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矛盾。笔者翻阅了大量的房产测量参考文件,几乎所有的文件中都提及阳台封闭与否以“以设计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为准。吕永江老师在2000年10月出版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测绘技术》一书中提到阳台封闭与否以“以设计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为准,在2004年江苏省房产测量技能培训中,也提到“未经设计部门同意,规划部门签章确认,没有施工变更设计单,无论是住户个人还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建造的,均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而在苏州地区,房管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名义制定了《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其中也要求“全封闭阳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加以注明或有设计单位书面文字说明”。
    笔者认为封闭阳台的确认以“以设计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为准,比较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而且矛盾相对少一些。因为现在有些问题用《房产测量规范》来对照操作就比较棘手,例如有些房屋主提出要求变更房产证面积,理由是原来房屋面积中阳台面积是折半计算的,而现已封闭的阳台按国标中的规定说明应全算面积,故现来变更房屋产权面积;还有一种情况,某幢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有些拆迁户把阳台封闭一下,要求全算建筑面积。以上两种情况对我们房管部门来说都不好处理,但一旦涉及拆迁裁决或法院介入,那势必会与《房产测量规范》中相关条款相矛盾。因此建议对封闭阳台的面积确认加以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说明前,对是否属于全封闭的阳台应以设计图纸中明确为封闭阳台为准。

作者单位:海门市房地产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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