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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年内出台小区车库新规

 

南京的居民小区车位究竟能否销售、车位收益如何分配、已购车位能否交易等现实问题,现有法规还无法作出回答,而事实上小区车位已经销售或正在销售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少已购车位已经处在交易中或已交易结束。记者昨日了解到,南京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居民小区车位权属及销售方面的法规,该法规年内出台。从管理部门现有的车库权属实际操作方法来看,有四种倾向。
  倾向1纳入成本的业主共有
  据介绍,今年10月份我省物价局与省建设厅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对车库销售作出规定。按规定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倾向2“专门车库”可单独销售
  目前南京市的小区车库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作为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纳入了房价,物价部门在审核普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时,将其作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和其他成本一道按照8%的利润率来核定平均售价。另一种是“专门车库”,这种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在核价的时候一般也是单列的。目前南京以第一种情况为主,即大多数小区的车位都列入了房价。这些已列入房价的车位,不少开发商依然向业主或外界出售。但这种车库的产权不够明晰,在销售时只卖“使用权”,无法办理产权证。虽说现行的车位使用权转让都是通过在购房合同上约定进行的,这也是合法的,但一种商品的拥有者通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商品的四种权利,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无法抵押,权益也是不完整的。
  倾向3纳入成本的收益归业主
  2002年5月发布的《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利用物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开发商通过业主们共有的设施挣到的钱,不能纳入私囊,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现实情况是,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很少。
  倾向4打入房价的不能再卖
  由于多数开发商有着强大的背景,尽管南京多数小区的车位或车库已打入房价之中,但一些开发商照样能够从房产部门手中拿到车库的销售许可证,销售车库成了理所当然之举。就是说,违规操作的开发商不在少数。于是无助的业主们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说法。我们相信随着小区车位法规的日益完善,车位的权属及销售方面的问题将越来越少。
  ■律师解读
  车库权属区别对待
  就地下车库产权归属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大律师事务所的黄根苏律师。黄律师说,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要判断商品房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则属于开发商。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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