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权属登记部门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随着测管分离,房产测绘市场化体制的变革,法律秩序的逐步完善,房产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对房产测绘成果行政审核的内容和方式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对其认识的观点也很不一致,导致实际工作中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很有必要进行认真探讨,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文件,以利于房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结合长沙实际就房产测绘成果应具备哪些内容、应审核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审核谈点本人认识。
一、房产测绘成果应具备的内容
1、房产测绘成果的法律基础
房屋确权是一个依法登记的过程,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一经采用后便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看出,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属于法律测量的范畴,其房产测绘成果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否则,权属登记部门就不能采用。那么房产测绘成果应建立在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基础之上呢?有以下四个方面:
(1)房产测绘部门应具备房产测绘资质。
(2)用于产生房产测绘成果的仪器设备,包括测绘软件应依法检定或鉴定。
(3)有合法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包括房产面积测算的依据及其质量控制方法、房产测绘内容。
(4)从事房产测绘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承担相应工作法律责任的从业资格。
2、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要求
(1)房产测绘的分类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别,对其房屋的测量可分为初始测量、变更测量及析产测量,理论上析产测量应属变更测量,但为方便表述起见单独列出。
房屋初始测量是指新建房屋(包括拆除重建)的测量工作。变更测量是指房屋初始测量后,房屋部分拆除或扩建后的房屋测量。析产测量是指记权属单元的析产劈卖,权属单元的数量发生变化,对变化的权属单元面积重新确认的测量工作。
根据房产测绘技术特点,可分为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两类,房产幅图等基础图纸的测绘属于基础测绘,而房屋的初始登记测量、变更测量以及析产测量属地项目测绘。
(2)房屋权属登记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要求
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应满足产权登记中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可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信息两类。
自然属性信息是指描述房屋客观状况方面的信息,如房屋的几何尺寸、层数、房屋的各类面积,以及房屋的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等等。
社会属性信息是指描述房屋客观状况方面的信息,如房屋权属界限、产权来源、产权人、产别以及房屋座落、房屋设计用途等等。
以上信息均应按照《房产测绘规范》在房产测绘成果中准确描述,除此以外,由于确权中涉及到对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有某些差别的处理,还涉及到对房屋主观状况一些特殊问题的描述。总结我市的实际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均应在房产测绘成果中描述清楚:
①房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的要求,是否有违法建筑面积,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层、加单元、明显扩大房屋的几何尺寸、明显违法部位建筑面积的图文描述、违法套内面积、违法公用面积的处理。
②房屋的复式层或跃层改为平层的描述。
③房屋架空层层高2.2m是否计算面积的处理。
④房屋析产中违法面积处理及公用面积的分摊方法。
⑤为多栋服务的公用面积的处理及其描述。
⑥多种设计用途房屋对各个权属单元房屋设计用途的描述。
⑦扩建后房屋的建筑时间的描述以及公用面积分摊方法的描述。
⑧权属界限中幢及各权属单元四至墙界的描述。
以上八类情况在权属登记中非常重要,相应问题未描述清楚就可能影响确权的正确性而形成错案。
(3)房屋产籍管理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要求
城镇房屋产籍的宏观管理,通过房产分幅图、房产分丘图测绘来实现,并通过及时的修补测业保证房产图纸的现势性。现在,全国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已先后建立了地理信息系统,为实现现代化产籍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目前,房产分幅图、分丘图测绘及其修补测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已有具体的技术规定,但用于产籍管理所建立的房产地理信息系统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技术规定,因此,只能针对具体开发的地理信息系统提出房产图数字化测绘的技术要求。
为了避免重复工作,房屋的初始测量、变更测量应与修补测相结合,同时,通过更新数字房产图信息时给初始测量房屋编注丘号和幢号,以利于房屋的主客观测绘信息及时导入数据库供产权登记采用。另外,还要通过修补测查出已拆除的房屋,以通知拆除方(原产权人)及时办理房屋的灭失登记、注销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该条规定对审核内容似乎规定得很明确,但实际工作却不好实施。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审核的规定仍不明确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是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实质性审核,其规定模棱两可。如需审核界址点的准确性就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核,只有重新到现场测量一遍,才有可能确认是否准确。
(2)对测绘成果适用性的内涵不好把握,也没有操作标准。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某些信息没有包括在审核内容中,如前面所述“房屋权属登记时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要求”中列出的八个问题,在产权登记中导致确权发证的正确与否,却没有列入规定的审核内容。
2、房产测绘成果应审核的内容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时,本人认为应审核以下内容:
(1)施测单位的资格和相关成果的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
(2)按照权属登记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测绘信息是否齐全。
(3)采用面积测算的依据是否得当。
(4)采用的测量仪器设施和电脑软件是否依法鉴定有效。
界址点准确性在《房产测绘规范》中对界址点测量已作出技术规定,只要按照技术规定测量,那么界址点的精度是可以保证的,毋须再去检核其准确性。
3、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方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中第二条指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只要房产测绘单位按审核内容提供完整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只需要进行程序性审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核,那么,如何进行程序性审核呢?有 以下几点:
(1)房产测绘成果资料齐全,符合审核内容及格式文本要求。
(2)房产图修补测信息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的编辑技术要求,并已完成系统编辑,导入数据库存准确无误。
(3)面积测算依据符合本案测量内容的要求。
(4)按照权属登记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测绘信息已作出了完整描述。
至于基础测绘成果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与验收,它不属审核的范畴,故不在些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