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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地调查
 

房屋用地调查以丘为单位进行,调查内容包括:用地坐落、产权性质、用地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权性质,权源、界标、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房屋用地调查记簿应采用专门的“房屋用地调查表”,并绘制用地范围略图。
    一、房屋用地坐落的调查
    房屋用地坐落是指其在实地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街道名称以及由公安部门统一订立的门牌号。
    调查中,当房屋用地实地位于在较小里弄、胡同、小巷时,坐落前要加注主要自然街道名称;房屋用地临两个以上的街道或有两个以上的门牌号时,均应分别注明,并按其主次顺序注明;当房屋用地暂缺街道门牌号时,可以与毗邻或临近房屋用地坐落的相对位置加以说明,也可以房屋用地中主要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代替;组合丘内,应根据各权属单元实际用地的位置加以说明,实际地名改变时,应在老名称前加注一“老”字,新名称前加注一“新”字。
    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中,图号或房产分区号也是坐落的重要内容,图号指房屋用地主门牌号所在的分幅图号,房产分区号指房屋用地所在房产分区编码。对于范围较大的地块,它可能同时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调查用地的坐落时行政区名以其用地大部分所在区或其行政隶属关系为准。
    二、房屋用地情况的调查
    1.用地人、用地人所有制性质用地人是指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或姓名,用地人的所有制性质按第四节中房屋所有人所有制性质填写。
    2.权源
    权源即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权源调查主要是调查房屋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使用权的时间、方式及数量。
     时间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的日期为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征用、划拨、出让和转让等。
    数量以文件中规定范围内的面积为准。
    3.土地等级调查
    城镇土地等级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商业发展程度、公用事业及交通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工程地质条件及自然生态环境等条件综合评估而划分的等级。
    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等级划分的总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区性土地等级评估标准,并按该标准划分土地各等级的区域。房屋用地等级根据其所在区域土地等级填写。
    4.土地税费的调查
    土地税费的调查按税务机关提供的征税资料或者缴税人提供的缴税证明,按年计征额填写。其中属于免征对象应注明“免征”,并简注原因。对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用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查中也必须向征收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填写。
    5.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的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不受土地使用权人性质和土地上附着物产权性质的限制。即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只有国家所有(简注“国有”)和集体所有(简注“集体”)两种情况。
    6.用地的分类调查
    城镇房屋用地的类别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3执行。一块用地内的房屋类别不完全相同时,以其主要的或多数的类别为准。一般来说,一块用地应分为一类,特殊情况下,可按用地内各栋房屋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分类别。
    7.用地面积调查
    房地产调查房屋用地面积时应根据用地单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已进行过房屋用地登记的产权产籍档案资料进行调查。
    房屋用地面积指的是用地单位实得面积即为实红线内的面积,实红线外,虚红线内的面积为代征面积。根据文件调查时,除记录实得面积外,还应对虚红线范围内的代征路、市政设施及各类通道所用面积进行调查记录。根据产权资料调查时,直接记录用地数量。
    组合丘内对丘面积和各权属单元的用地面积应逐一调查。对于几个权属单元因权属界线相互交错,分幅图上难以表示而划分的组合丘,丘内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总和应与丘面积比较。对其不符值应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属于误差范畴的按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比例进行配赋,省去不符值,即保证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总和与丘面积相等。
    对于因各权属单元用地范围过小而集约划分的组合丘,丘范围内又包含有公共隙地和市政道路及设施范围。此时丘的面积已没有太大的意义,此时用地面积调查时只对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逐一进行调查。
    房地产面积测算中,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实际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测算方法参见分丘图测绘及用地面积计算等有关章节。
    三、房屋用地权属界线的调查
    1.房屋用地界址线的调查
    房屋用地界址线是指用地单位合法使用土地范围的边界线,它是一闭合的曲折线。
    房屋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征用、划拨、出让和转让等,其相应文件中对用地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文件中所说明的用地范围即为红线范围,一般包含有:用地单位实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消防通道、代征路及通过用地范围的国家交通干道和高压输电走道。
    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测绘中所指的房屋用地界址线为用地单位实际合法使用土地范围的边界线,理论上应与红线范围内的实得土地范围相一致,但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导致不相一致的原因有:界址线放样的偏差、历史违章、重新征用、划拨、出让与转让、土地灭失等。房地产调查中对房屋用地界址线调查时,如已进行确权登记的,以相关产权产籍资料为准,如未进行确权的,调查人员必须根据资料档案结合实地情况,会同用地权利人和所涉及相邻关系的权利人现场共同指界确定,这也是确认用地使用权属的工作程序。对于资料档案和双方皆无法确定或存在争议的界址线,调查人员应如实详细做好记录,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解决。
    2.界标
    界标指房屋用地范围权属界址线界址标志。
    界标有“硬界”和“软界”之分。硬界,是有明显和固定的线状地物作界线,包括房屋的墙沿、围墙、栅栏、铁丝网以及固定的坎、坡等。软界,是没有明显的地物作界线。
    界标的“硬”、“软”界与界址线的“实”、“虚”界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如前所述,“硬”、“软”界是从界址的界标上区分的,而“实”、“虚”界则是从界址线确定位置上区分的。无论界址线上有无明显的硬界标志,当界址线有明确的位置时(包括实地的明确位置和资料中以界线定位点坐标约定的位置)即为实界,无明确的位置时便为虚界。但一般情况下虚界多为软界,虚界在房屋用地与公益事业用地相邻时或者以里弄、划分为丘时出现的机会较多,此时,界址线内的房屋用地面积为概略值。
    线性地物也有一定的面积(如围墙),调查界址线时,一定要确定界址线与硬界界标的位置关系。如下图以围墙为例:
            
    3.用地的四至关系
    房屋用地四邻地块情况为房屋用地的四至。
    房屋用地的四至一般按东、南、西、北概略方位,分别调查,与之相邻的是房屋用地时调查其权利人名称及其主要情况,与之相邻的是自然街道、沟、渠等一类线性地物或者空地植被时,则应填记自然街道或地形、植被名称。
    四、房屋用地范围示意图的绘制及调查表的填制。
    (1)房屋用地范围示意图绘制
    房屋用地范围示意图,是以房屋用地单元即丘为单位,主要表示房屋用地范围及其权属界线,并用概略比例尺绘制的略图。
    房屋用地范围示意图应表示的内容有:
    a.用地位置;
    b.用地界线及其权属,包括共用院落界线;
    c.界标及其类别;
    d.用地范围内房屋的位置及形状;
    e.注记房屋用地界线边长,包括共用院落的相对定位关系尺寸;
    f.标注用地四至方位符号。
    (2)房屋用地调查表的填制
    房屋用地调查表是进行房屋用地调查的标准表格,进行房屋用地调查时,应以丘为单位,按表中内容认真调查填制,对于组合丘,填制中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a.整丘的调查表是各支丘房屋用地调查表的索引,只需填写图幅号或房产分丘号、坐落、用地等级与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示意图等共性项目,各支丘应分别另按调查表逐项填写。
    b.房屋用地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相关内容应相互配套。
    c.房屋用地调查表整编时,序号栏应以整丘编序号,各支丘所用的调查表编为该整丘调查表所编序号的分号。序号与分号间用短直线联结。
    d.房屋用地调查表按房产(分)区进行或按图幅编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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