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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的调查
 

一、行政境界调查
    行政境界调查按下述要求进行:
    1.调查应符合国务院、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办法的要求。调查必须以相应的定界文件等资料为依据。
    2。各级行政境界调查,在参照收集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必须现场核实并反映最新境界现状。
    3.有争议的行政境界线,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4.调查对象,一般调查到县、区、镇以上的境界。其他境界可视其需要调查。
    5.相邻的行政区相互渗透、插花时,也应逐一调查核实。
    二、地理名称调查
    地理名称是房地产图成图要素之一,也是读图和用图的直接依据。其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名称、政府行政机构名称(行政名称)和用地使用单位名称调查。
    1.自然名称调查
    是指居民点、街道、里、巷等地名和山岭、沟谷、江、河流、湖泊等自然名称。
    2.行政名称调查
    是指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名称。其调查不分级别,视同房屋用地实际使用单位名称调查。
    3.用地使用单位名称调查
    是指实际使用房屋用地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名称。
    上述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调查在房地产图上表示和注记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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