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变更测量应做到变更有据,对原已登记发证而确认的房地产权界位置和发证面积是不得任意更改的。 二、房地产合并或分割时,分割应以已进行过房地产初始登记,法令并无禁止分割且分割处必须有固定界标或明显的分界线;合并应以已进行过房地产登记,位置毗连又权属相同之房屋及其用地为限。 三、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也应随之变更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