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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按套或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问题的探讨
 

目前我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面积纠纷仍然是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一、开发商将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分摊并进行销售(如将幢外和为多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公建配套设施等进行分摊销售);二、将已进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销售(如将保安用房、门厅、过道、物管用房等改变用途销售);三、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竣工后与预测面积及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如减少应有的门厅、过道、设备间等共有建筑面积,增大销售面积);四、现代建筑由于功能众多、结构复杂,许多共有建筑面积无法明确其用途和功能,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又可能发生变化,往往不能确定其准确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而带来面积纠纷。
  分析上述原因,不难看出要解决面积纠纷,必须解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而推行按套和套内面积计价销售无疑是解决面积纠纷的一种最佳方式。就我市而言,从2000年3月起,就开始推行按套内面积进行销售,具体做法是在商品房购房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对计价条款进行修改,只保留按套内面积计价并且作为合同约定的唯一计价方式。但是近三年来,推行效果不甚理想,绝大多数开发商和购房者都仍按建筑面积计价方式进行销售,并将购房总价除以套内面积后换算成套内面积单价填入合同中,这无疑又增加了对换算的理解和误差问题,实践中推行难度很大,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原因有三点:第一,市场和消费者的思维惯性,由于对套内面积概念的模糊和对传统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习惯,尚不能接受按套内面积计价,同时广告宣传也都是按建筑面积计价;第二,开发商也不情愿,一方面杜绝了面积黑洞,另一方面导致了房价虚拟增高,影响开发商的销售和竞争;第三,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因而也未能统一计价方式,从而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按套和套内面积计价销售,我们认为是可行而且是必须的。就法律保障而言,主要是与现行《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因为计价方式纯属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可自由协商,自主选择,能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干预,如何进行干预,值得探讨。同时作为房产主管部门而言,实行按套或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尚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何确认其权属并准确进行产权登记;二是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及保障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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