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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房按套计价
 

商品房是指实行商品化经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房的单位价格,简称单价,通常是指单位建筑物面积的房地价格,单价可以反映商品房价格水平的高低。按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的总价与单价的关系为:单价=总价÷建筑面积。商品房预(销)售时,单价往往已确定,建筑面积作为其计量单位,直接影响商品房的总价。《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本身比较容易测算,通过测量边长,即可求得。套内建筑面积归属明确,无可争议。关键是共有建筑面积的归属和认定却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目前,在迅速城市化进程中,高楼大厦林立,建筑形式种类繁多,其共有部位面积较大,分摊系数也较大,按建筑面积计价,对房屋总价款产生的影响较大,各户对共有部位的使用或受益情况较难认定。比如,最常见的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楼上为住宅用房,底层的楼梯间直通楼上,底层并不使用,仅供楼上住宅使用,这部分楼梯间到底该怎样分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各地作法不一,有作全楼一个系数分摊的;也有仅分摊至楼上住宅部分的;也有先将这部分楼梯间作一次全楼分摊,尔后楼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底层不再参加分摊,仅分摊至楼上住宅部分。对这些作法很难评价哪个更公平、更合理,《房产测绘规范》也无具体的规定,此类问题不胜枚举。以建筑面积计价签订的售房合同,其单价确定,建筑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密切相关,是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果能够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均可避免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引起的诸多矛盾。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容易掌握,消费者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地购房。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由于共有建筑面积不再和房款挂钩,购房者容易忽视其重要性,不清楚共有权的权属范围和内容。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实行按套计价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应政策不配套。目前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评估、抵押等时,以及维修基金、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税费交纳时还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二、不合理压缩共有共用空间。一些开发商为追求利润,压缩必要的共有共用空间,盲目增大套内建筑面积,造成不合理建筑空间,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
  三、利用重复出售方式侵占购房者利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是将共有建筑面积部位纳入成本,折合成相应单价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的总价与单价的关系为:单价=总价÷套内建筑面积。但购房者不了解具体的共有部位,无法对其使用、占有情况进行监督,一些不法开发商可能会将某些共有部位再次出售,容易引起欺诈行为。
  四、不利于比较价格水平。对于相同户型,套内面积相同,当位于不同单元或不同幢时,共有部位使用情况会相差较大。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购房者不易类比,对房屋真正价值的衡量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
  五、共有产权不明晰。多产权房屋的产权由所有权与共有权构成。按照所有权的权界线划定范围测算的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共有权的权界线划定范围及所占份额测算的面积为共有建筑面积,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计价,共有权得不到明确与保护,只有产权明晰,各方权益才能有保证。
  其实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都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消费者选择。房产测绘仍然要对建筑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年开发规模,年开发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走向富裕安康的生活。房屋建设正在由生存型向舒适型转化,我国的房地产业正处于旺盛的发展时期,各种产权关系并存,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应该是一次变革。多产权房屋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将会更加理性化,和楼层、朝向一样只是影响房屋价格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作为共有产权,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所有,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应加强对共有产权的管理,加强对房产测绘工作的管理,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解决房产测绘中的技术问题。正确引导消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建立高效率的运行体制,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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