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面积与共有共用面积
随着房改的进一步深化,住宅商品化已愈来愈普遍,但随之而来的因房屋面积纠纷产生的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加。集中表现在共有共用面积的认定、计算及其分摊上。现行的房屋销售价格是以每平方米单价乘以销售面积。按建设部[517]号文规定,销售面积包括套内面积、阳台面积和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为此[517]号文又规定了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原则是整幢楼按每平方米分摊。今年又出台了新的《房产测量规范》[2000]其中分摊方法按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型楼三种楼型分别对待。这些规定无疑对房产测绘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现实中,各地情况不同,而且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算也会发生相应的更改。作为规范不可能每年修改,也不能面面俱到,一一规定。由于这些局限性,便会给实际工作人员带来困难,由于他们的理解不同,便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而这一切又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下面就来具体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现在有很多的沿街房,一层为门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并且缩回一米左右,这缩回的部分是当二层以上走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呢?还是当一层房面平台不计算面积呢?怎样认定也因个人的理解不同而不同。并且都能各执一词。如果当一层屋面。有人会说,那么在规范中,把这些都硬性规定下来,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实际上,这里不过举两个例子而已,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而且有些东西并不是很爽快就能敲定的。就拿室外楼梯来说,还有三种不同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19条: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房产测量规范》[91]7.2.2
K:室外楼梯,按各层投影面积计算;《房产测量规范》[2000]8.2.2.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这三种规定,就其技术性来说,哪一种都是无关大碍的。但如果与房价联系起来,其间的变化就太大。
有些规定本身是合理的,但若其与房价挂钩,则显得极其不合理。例如《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无柱走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有柱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那么相同路段的门面房,有没有柱子就会差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其造价和使用价值是相差无几。另外,《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一半面积。有的购房后自己进行封闭,按规定所有权证的面积就得更改,这既影响权证的严肃性,也给发证带来麻烦。如果说私人进行封闭的不计算面积,那么同样的事情,为什么开发公司封闭的就计算面积呢?细细想来,这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理解。
假使共有部位已经确定,不再有争议,那么单就其分摊来说,也会出现不合理之处。例如对于住宅来说,《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住宅楼按整幢计算。那么对于同一小区的几幢楼,虽然其套型大小一模一样,但由于其组合不同,单元数不同,则其分摊面积必然不同,因而其房价便会不同。类似的情况其它房型也有,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则房产面积的精度问题就无从谈起。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以为以套内面积作为销售面积,相应提高每平方米的单价。这样一来不仅能解决上述矛盾,而且有以下几点好处:
减少了中间误差环节,易于达到《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精度。
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关心的销售面积只与套内面积相关,因此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与计算使下降为次要矛盾,易于解决。
套内面积界限清楚,概念清晰,易于用户自行监督,也杜绝了房产工作人员利用共用部分故弄玄虚,甚至徇私舞弊。
便于室内、野外作业,简化了程序,利于开发商的楼房预售。
二、产权面积与共有共用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根据物权的定义: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显然共有共用部分按每平方米分摊到每套的分摊面积其界定是模糊的,并不是特定的;而且一旦确定其界限,即失去其共有共用的效能。按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编写的《房地产产权及权属登记》一书第72页第二章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原则。2.不能分割的房产若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所有,不论其相互是否协议分割,均设立一个登记主体,作为共有房产登记。所以共有共用面积应该以整幢楼的产权主作为一个主体进行共有房产登记。而且不应纳入每套的产权面积。
综合以上所述,我认为共有共用面积应该作为一个整体作为整幢楼产权主共有权属进行登记,并且不纳入销售面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