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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产测绘成果的管理与再利用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房屋面积没有变化的整体权属转移登记。这是最为典型的房屋测绘成果的“再利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多产权同栋的单套住宅权属转移的。要在微机上调出测绘成果即房屋平面图,输入申请人的信息后直接配图即可。这项工作可省略前面提到二级检查环节,一级验收可前置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收件环节,产权登记收件人员利用房间编号,调出现图后与实物原图核对,再提交下一个环节。(2)整幢楼的房屋权属转移。不仅要调出微机里的测绘成果信息(即电子档案),而且还要调阅测绘成果的实物档案,进行核对后直接利用。(3)结构面积发生变化可能性较大的房屋权属转移,如个人自建房、单位厂区内的厂房等房屋测绘,测绘人员应在调阅测绘成果实物档案后到实地核查房屋现状。测绘成果与现状无误的,再在微机上调出原产权人房屋测绘成果电子档案重新绘制、配图。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房屋现状已经发生变化的,如翻建、改建、扩建的,应终止原来的程序,告知当事人重新按程序委托测绘。
    2、房屋所有权部分权属转移登记。这里主要分几种情况:一是原测绘成果中面积已分割清楚的,如一幢楼中24套住宅,现出售其中的3套,由于初始登记测绘时套内面积与共摊面积已明确,不需要重新计算面积,只要在微机上调出房屋平面图直接绘制、配图。二是面积需要重新分割的,就分割所涉及到的房屋测绘应重新委托。如一幢非住宅大厅间隔后出售的,涉及到共摊面积的重新分摊,申请人应重新委托测绘,测绘人员应在调阅整幢楼的测绘成果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到现场测绘后重新计算分割部分的房屋面积,并在微机上绘图,形成新的测绘成果,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以防失误。新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并入原测绘成果档案,以保证单位建筑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性。
    (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现状、土地用途变更而进行的权属登记。其中房屋现状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重新委托测绘,测绘人员调阅原测绘成果后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平面图。除此之外,坐落地址发生变化及产权人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均涉及不到房屋所有权附图的测绘,也属于典型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再利用。
    四、 测绘成果再利用的收费
    测绘费的收取应据测绘对象的不同及测绘人员所付出劳动的差异分类分级收费。对典型的测绘成果再利用应按全部利用(直接利用)、部分利用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目前测绘收费标准以江苏为例,执行的是苏价[2002]220号通知精神,通知第(二)款明确: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房产测绘费,共分三类。1、新建商品房。住房:2元/㎡;经济适用房:1元/㎡:非住房:3元/㎡。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含属地自建房)。住房:1.5元/㎡:非住房:2.5元/㎡。3、房改房及首次上市的房改房:1元/㎡。第(三)款: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且有房屋面积测算成果的在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时,如果房屋面积、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不收取房屋测绘费,只收取不超过20元/件的配图资料费。
    笔者认为,该收费标准的制订基本已经考虑到测绘成果的再利用问题。第(三)款所指情形即为测绘成果的全部利用(直接利用),只收配图费,比较客观、公正。第(二)款第2点的收费标准则比较含糊,如“存量房(二手房)”,排除第(三)款情形后应理解为非住宅房屋面积的分割测绘即前文提到的测绘成果的部分再利用,标准较新建商品房稍低。住宅在初始登记前面积已计算到户,属于第(三)款所指情形。“其他非交易的房(含居民自建房)”应理解为初始登记前的测绘成果的利用,有住房和非住房两种标准,执行时易于把握。第(二)款第3点房改房及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属存量房,同样属于与第(三)款所指情形一致,是测绘成果的直接利用,不应收取测绘费,只应收配图费,这是该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
    综上所述,测绘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图形库和较为完善的测绘成果档案资料,形成测绘成果的“形成——利用——再利用”的有效管理链条,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有效地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摘自《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 严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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