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地籍测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研究房地产测量问题,在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贯彻“双百”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交流、服务”立足行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领导,挂靠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业务活动受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单位就专业疑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条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贯彻专业技术和相关管理法规,编写教材,组织培训,提高房地产测绘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房地产测绘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编发技术资料,宣传技术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传达政府部门指示,传递测绘科技信息,介绍会员单位业务动态、经验和做法,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和联系。
第八条 承办政府部门和上级研究会办理的事项,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现代测绘科技动态,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单位以及测绘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的有关系(室)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自愿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的各种服务;
3、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刊物和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
1、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2、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单位的代表(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时,理事单位应随即调整代表(理事)人选,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每届第一次理事会协商推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主持本会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调整和增补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审批发展会员单位,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同时召开理事会,主要组织学术研讨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及部署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学术信息部和培训咨询部三个部门,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学术信息部和培训咨询部的挂靠由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挂靠部门的拨款;
3、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及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补贴、资料印刷、电话、邮资、办公费用等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秘书处设在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