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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部令第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制定了《江西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细则》发布之前已取得的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甲、乙、丙级房产测绘单位按照《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在省内异地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的,应到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开具介绍信并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外省进赣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的房产测绘单位应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及发证单位证明到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办理入赣登记手续后,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未经备案的房产测绘单位作出的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
    三、省建设厅、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的资格。
    附件:1、《江西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2、《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通用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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