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鲁建发[2001]32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现将《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一、 各市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二、 本细则实施前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视为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其《测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三、 房产测绘单位要按照《细则》的要求,申报房产测绘资格。为保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连续性,本细则实施前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测绘业务、尚未取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产测绘业务。至2002年1月1日仍未取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产测绘资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四、 为确保稳妥过渡,在建设部统一组织实施房产测绘单位可以继续申报房产测绘资格。同时,应做好准备工作,待国家对房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脱钩改制,并重新申报房产测绘资格。
五、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测绘质量和测绘水平。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组织房产测绘单位尽快开展房产基础测绘工作,完善房产基础测绘资料。
附件 1:《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 2:《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通用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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