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产登记中心、市房产测绘中心: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商品房面积纠纷,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商品房预测绘及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商品房实施预售之前,应当对其进行预测绘,且预测绘成果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商品房预测绘业务由市房产测绘中心统一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市房产测绘中心进行预测绘时,应签订预测绘委托合同,并提交详细施工图纸。
三、市房产测绘中心根据施工图纸预测时,外墙墙皮考虑2.5厘米厚度,采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示范文本,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出具预测绘成果报告。
四、预测绘成果报告经房地产开发企业验收后,市房产测绘中心应向市房产登记中心提交备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将所售商品房《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向买受人公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市房产登记中心应核实建筑物规划许可面积与测绘面积是否相符,核实买卖合同中所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等内容与市房产测绘中心提交的备份是否一致。
七、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实行网上公开查询制度,市房产测绘中心应在房地产网站(www.home846.net
和 www.fdczj.com)公示预测绘成果,公示期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预测绘成果报告之日起至提供实测报告之日结束。
八、商品房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共有建筑分摊部位;依法经批准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办理预测绘变更手续,已预售的,应书面通知并征得买受人同意,同时市房产测绘中心应及时更新网上公示的预测绘成果,并注明有关变更情况。
九、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实行在线投诉。市房产测绘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加强对预测绘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十、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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