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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0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商品房,因《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的执行,造成房屋计算面积上的变动,不属于销售商品房面积误差,仍按原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二、对2000年8月1日前竣工的,未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未预测的新建商品房,违法违规进行预(销)售,一律按《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三、2000年8月1日后,未按《房产测量规范》对新建房屋进行测量的市、县,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要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抓紧进行补测和衔接工作。
四、凡《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未明确的,有关房产测量问题,各地级以上城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相抵触,并应报我厅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浙江省建设厅
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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