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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部建住房74号文关于建筑面积的规定
 

 房地产交易中的面积纠纷一直备受关注,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如何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销售面积),成了开发商和购房者扯也扯不清、理也理不顺的难题。为解决这个矛盾,使房地产交易中的建筑面积的计量、测算更加准确、规范,建设部房地产司于2002提3月下发了《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商品房的外墙墙体、斜面结构屋顶、不规则围护物、变形缝、非垂直墙体、楼梯下方空间、公共通道等部分是否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以及如何计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试图给所有购房者一个惊喜和公正。但由于存在建筑面积定义不清、法规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笔者认为,如不加以明确的解释,《通知》的执行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某些混乱,破坏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纠纷。
  一、建筑面积涉及到众多房地产行为,慎重增减意义重大
  按照国内外通行的学理解释,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是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三项。其中,使用面积指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在居住建筑中的使用面积称“居住面积”;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作用所占净面积的总和,例如,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建筑面积是众多房地产行为的重要计价标准之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绝不是仅仅为了进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建筑面积的增减关系到众多房地产行为的实施细节,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制定、修改、废止建筑面积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慎重,并应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统一相关法律规范。而《通知》却偏重从房屋权属登记的角度制定关于建筑面积的法律规范,未能协调好各种关系:
  1、建筑面积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础。如规划中的建筑面积数、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城市高度、城市空间以及建筑物之间的间隔等关系都依据建筑面积来计算和控制。如果外墙面积、挑檐面积、坡顶面积的计算发生变化,与之相配套的规划、管理法规也应随之变更,否则,房地产规划与管理的难度将加大,某些实际操作甚至无法进行。
  2、建筑面积是目前现行法规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重要计算依据。如果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怎样计算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基数就成了一个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外墙有主墙之外的幕墙不计入建筑面积,斜面结构屋顶层高(高度)2.20米以下的部位不计入建筑面积,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超过底板水平投影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如果按照以上规定执行,这些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占用了土地和空间的外墙、斜面结构屋顶、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等是否也不应该收取土地出让金呢?但现实生活中,这些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在收取,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怪现象:被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却不能计算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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