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的面积,土地拍卖因此必然会出现矛盾。此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四源费的收取标准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的标准是一致的,按照《通知》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同样要交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四源费,这部分费用的计量标准是什么呢?
3、传统的建设施工招投标是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定额依据的。新的定额以工程量单价计算也离不开建筑面积做基数。如果按《通知》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那么这些工程量则无法列入计价取费基数。但这些工程却必须用建筑材料和施工时来完成,增加了开发商与施工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施工单位绝不会白干活的,而收费的依据又如何计算就必然成了矛盾的焦点。
4、购房者在购房时希望摊入计价的建筑面积越少越好,但这并不能解决纠纷与合理性问题,因为当政府硬性规定的可分摊面积项目减少时,商品房交易的单价必然会提高,开发商是不会为购房者支付成本的,这些成本最终也还会由购房者承担。《通知》试图通过硬性文件规定而减少计算中的纠纷,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商品房的面积不是由开发商自行计算测量的,现实生活中,商品房销售前的面积预测是第三者做的,竣工后的面积测量也是
第三者做的。因此,实际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要求的是一个公正平等、可实际操作的测量方式。就拿斜面屋顶的层高来讲,斜面屋顶的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计算建筑面积,那么,如果交房时是粗装修,没有做地面,这时的2.20米空间高度是一个斜面的点;而做了标准精装(图纸设计的标高)则2.20米是另一个点的高度;如果客户自行精装地面标高超出了设计的标高,则2.20米高度又变换了一个点。点的不同会引起建筑面积计算的变化。到底是以图纸标高为准呢,还是以竣工标高为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这样必然会增加纠纷。
5、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供暖费的收取是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基础的。当按建筑面积收取上述费用的基数被政府硬性规定缩小时,这些2.20米以下的空间是否不应供给热源和不应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包括门窗、外围结构的清洗、保洁、维修等),因为当这些空间和结构面积不被计算为建筑面积时,并不能合理地收取供暖费和管理费,就必然会出现新的纠纷。
6、《通知》要求对不计算建筑面积的2.20米以下的具有使用功能的空间做明确的权属登记。这个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与整体建筑相同的,但被明确的登记为有权属的使用空间是否分摊土地使用税呢?这部分空间毕竟是占用了土地空间的。
7、目前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大、中修费用是按建筑面积来计算收取的。非商品房的房租有些也是安建筑面积为依据收取的。如果这些建筑物不计入建筑面积,也会有问题发生。
二、《通知》所指建筑面积应理解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建筑面积
虽然《通知》未明确规定该《通知》中的建筑面积特指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建筑面积,但从通知的适用、执行情况,可以推知,《通知》中的建筑面积应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建筑面积,立法原意只是为了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该《通知》可能涉及到其他各个方面计量及操作问题,因此应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这样才更为实际和便于实施,也能适应入世后,我国现行法律体
系应与国际接轨的需求,更好地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面积问题、物业管理问题及其他问题,完善建筑面积方面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