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测绘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的规定,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制订了《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本地区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二、各房产测绘单位应按《细则》的要求,在2003年5月1日前,做好房产测绘资格的申报工作。届时仍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2001年5月1日以前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房产测绘单位,必须按《细则》的要求重新登记备案。从文发之日起至九月底止,未到省建设厅、省测绘局登记备案的房产测绘单位,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登记备案的具体事项,请与省测绘局政策法规与测绘管理处联系。
三、本《细则》施行前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且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已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产管理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检查并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具备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自觉维护房产测绘市场秩序,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房产测绘市场共同努力。
发布时间:20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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