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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3.6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3.6.1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是指如下情况:
    (1)一栋已竣工房屋,在完成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之后,增加或减少部分建筑空间而引起该栋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减。
    (2)一栋房屋的部分分户建筑面积权属界线发生变更所引起的分户建筑面积增减。
    (3)一栋房屋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发生变化或其服务功能发生变更而引起整栋或部分分户建筑面积的分摊公用面积变化。
    3.6.2 一栋房屋增加部分建筑空间,且增加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一栋,而是成为原有建筑的一部分。例如,在原建筑外墙之外再建室外楼梯;又如,在原建筑外墙凹进部分延伸楼板并用外墙封闭等。
    (1) 当一栋房屋只需计算和提供整栋建筑面积时(不分户),且新增加部分的建筑空间借用原建筑外墙,新增加部分面积按原建筑外墙外边线和新加的外墙的外边线范围计算。这时,原建筑部分的面积不变,整栋的建筑面积增加新增建筑空间的面积,如图3-37中的斜线部分。
                            
    (2) 当一栋房屋需分户计算及提供分户建筑面积时,且新增加部分为套内建筑面积或应分摊公用面积,则整栋或该功能区的公用面积分摊将需重新计算。
    (3) 当新增加部分的建筑空间没有借用原建筑外墙时,新增部分的全部墙体计入新增部分的建筑面积;新墙与旧墙之间的伸缩缝在与室内相通时计入新增部分的建筑面积。
    3.6.3 房屋部分权属界线发生变更时,只引起与权属界线有关的双方分户建筑面积的变更。整栋总建筑面积不受影响;与权属界线无关的其他分户面积不受影响。例如:一户变二户、大户变小户或小户变大户、裙楼的重新分户分割、某层商铺的重新分割等。
    (1) 当权属界线变更后的双方分户边长已知,且其总和与原分户边长总和相符,则按变更后的已知边长计算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和按原公用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各户的分摊公用面积。
    (2) 当权属界线变更后各分户边长为实量边长且无法知道原各分户边长可供校核的,则按实量边长计算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与原局部总建筑面积比较,其差视为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并分摊至各相关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中求得各分户建筑面积。
    3.6.4 一栋房屋中应分摊公用面积范围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时,该公用面积服务范围内(功能区内)的各分户建筑面积中的分摊公用面积值需重新计算。
    一栋房屋中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服务范围(功能)发生变化(扩大或缩小其服务区域)时,原服务范围内的和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内的各分户面积均需重新计算。
    3.6.5 一栋房屋新增加或减少一部分套内建筑面积而使整栋或该功能区的其他各户的公用面积分摊系数发生变化时,若各户产生的面积变化值最大不超过0.3%的,可不重新计算其他各户的建筑面积。但新增加的(或减少的)套内建筑面积需按同功能区内的其他套内建筑面积相同公用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相应的公用面积值。
    3.7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绘制
    3.7.1 在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时,下列楼层需绘制整层的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地下各层、架空层、裙楼各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消防避难层及屋面(以下简称“七层”);工业厂房、仓库、未分割的商业用房和只要求提供整层或整栋建筑面积的其他一切房屋,需每层绘制分层平面图。
    住宅楼、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需提供分户建筑面积的房屋,需绘制公用面积分层平面图。
    3.7.2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应表示整层结构外边线的水平投影形状和能计算整层面积的各边长数据;同时还需表示本层中部分不同功能的局部范围的位置、形状、各边长数据等。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应在统一规定的位置注记地号、栋号或名称、层次及名称、本栋总层数、建筑面积类别、面积值。
    每一楼层中的不同功能的局部范围按如下楼层分别确定:地下各层非商业用途的,除表示梯间外,可按特殊要求表示人防功能部分与非人防功能部分的范围,但不论是人防功能还是非人防功能均用编号表示其位置及对应的面积值。地下层为商业用途的,按地面层对待表示。
    裙楼各层中应表示梯间、门厅、过道、大堂、外走廊或檐廊、雨蓬、门斗、室外梯、骑楼等。竣工面积复核时仍未竣工的裙楼各层只表示其结构外边线及梯间;
    结构转换层在其层高大于2.2米情况下才绘制,并表示其中的其他功能部分的范围及尺寸,例如设备房等;消防避难层中应表示用于消防避难部分和非消防避难部分的各自范围;设备层中应表示设备用房与非设备用房的各自范围;屋面应表示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工具间、泳池更衣室及管理房。
    工业厂房、仓库、未分割间业用房和只要求提供整层、整栋建筑面积的其他一切建筑,一般应表示梯间、外走廊或骑楼、公共阳台等。
    3.7.3 需提供分户建筑面积的住宅楼,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所绘制的公用面积分层平面图,应表示该层的所有公用面积的位置、范围、边长尺寸、名称。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应分摊与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名称。
    公用面积分层平面图应在规定的位置注记地号,栋号或名称,层次及名称。
    图中公用面积名称注记应与公用面积分层汇总表中的称呼一致。同时应按规定统一称呼。
    3.7.4 需提供分户建筑面积的住宅楼、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应绘制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是分户建筑面积不可缺少的配套图件,测量、计算和提供分户建筑面积的同时必须绘制、提供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应表示该户(套、间、单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所在位置、范围、界线、边长尺寸及与相邻房屋关系。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应在规定位置上注记房屋所在的宗地号、栋号或名称、本户所在层次和房号、面积类别(预售面积或竣工面积)以及本户(套、间、单元、层)的建筑面积和其中包含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3.7.5 当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未能表示该户在本层中的位置和与相邻户关系时,应每层绘制一份房屋分户位置图,房屋分户位置图应表示各户的房号(编号或名称)、各户在本层的位置及范围、各户相互位置关系和本层公用面积的位置、范围及名称。
    3.7.6 需提供分户建筑面积的住宅楼、商业用房、写字楼等,若其中含有上述“七层”中的任何楼层时,其公用面积分层平面图与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合并表示,只绘制公用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并表示整层结构外边线和能计算整层面积的边长数据。若该层无公用面积,则在该图中注明“无公用面积”字样。
    标准层的公用面积分层平面图可合并表示,并在层次栏中注明“第×层~第××层”。例如塔楼住宅的标准层中的公用面积只有电梯间,且其在各层的形状、尺寸均相同。
    在绘制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时,若干层中的某型号房在每层中的位置、范围、编号、面积均对应相同,则可绘制其中一层的该型号房的平面图并在层次栏中注记第×层~第××层;在房号栏中注记其型号或直接注记房号,例如:101~801,又如5A~27A。
    3.7.7 一栋房屋需分户计算面积,且每层中各户面积、公用面积的位置、范围、尺寸、名称、编号等均能在一张平面图中表示时,则每层只绘一张“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不需再绘制“房屋建筑面积分户位置图;除“七层”外,也不需绘制“公用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当按每层分户时,该图仍称“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其“房号”及“层次”栏均填为“第×层”。
    一栋具有分户面积的住宅楼,除“七层”外,其他的均不需绘制“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一栋不需计算分户面积的建筑,只需绘制“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3.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
    3.8.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结果应形成包括封面、文字说明、数据表和平面图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报告书以每栋、每次为单位独立、完整地装订成册。报告书应形成两份,向外提供和存档各一份。
    预售面积计算依据的图纸编号记录、实地测量记录、面积分割协议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及其他被采用为面积计算依据的文件,须另外装订成册存档。封面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依据及记录”。每形成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须对应形成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依据及记录。
    3.8.2 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主要是对整份资料的测绘和计算说明以及各有关人员的签名、测绘日期等。文字说明应包括测绘计算依据,即执行的有关规定及文件。其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应填写其名称及编号;面积分割协议应填写其名称及签订日期。上述两种文件如果没有的,应在该栏目中填写“无”。文字说明部分还应备有其他说明的栏目,本栏如无其他说明应以斜线划去。
    文字说明页还须标明本栋建筑面积资料的总页数。
    3.8.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的数据表包括以下四种:
    (1)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2)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汇总表
    (3)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4)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
    以上各种数据表的形式、格式及内容见附录。
    3.8.4 当一栋建筑不需分户面积计算时,除填写“房屋建筑面积总表”外,只需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该表的“层次”栏应从地下层至屋面顺序逐层表示;各层建筑面积值为按房屋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包括阳台、外走廊、挑廊、檐廊、室外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层高不大于2.20米的楼层,也应填写其名称(不编层次),建筑面积值为0,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不计建筑面积原因。屋面的建筑面积值为屋面应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总计,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名称,如梯间,水箱间等。
    3.8.5 当一栋建筑需计算分户面积时,则需填写“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公用面积分层汇总表”。
    公用面积分层汇总表中包括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并将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分别汇总。因此,将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中各项(页)总计后加上不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总计,则为整栋的建筑面积值。
    当一栋房屋按层分户时,仍按上述计算分户面积的各种数据表填写,只需在“房号”栏中填写“第×层”则可。
    当多层裙楼在竣工面积测算时仍未竣工的,应另填写一份“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其中只填塔楼和裙楼两“户”,其裙楼总面积(含分摊公用面积)为以后裙楼重新分户分割计算的面积基数。
    3.8.6 一栋房屋形成并发出(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之后,若需对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绘计算或对某部分进行重新分割测绘计算或对其中部分进行数值、图形的修改等,都应重新形成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在文字说明页中的其他说明栏注明重新测绘计算的原因、情况及结果。
    因重新测绘计算或重新分割测绘计算或局部修改后使原测绘报告全部或局部资料变化不能再使用时,应在原报告书上的文字说明页或相应页盖上“此份资料停止使用”或“此页资料停止使用”的专用章,并填写日期。
    3.8.7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中的建筑物名称栏,也包括栋号,也可在栋号前加花园或住宅区名称,如“旭阳花园6栋”。其中的坐标栏中坐标值可取建筑物任一位置或宗地中间位置的坐标,准确至米则可。用途一栏应统一标准化填写,现规定采取如下分类选填:
    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公厕、垃圾站;
    商业、办公楼;
    公共建筑;
    工业、仓库;
    市政公用建筑;
    综合楼。
    对于具有塔楼为住宅、裙楼为商业的一栋大厦,其用途栏可填住宅,对于一栋房屋仅一楼为商业用途外,其余为非商业用途的,也在用途栏中填非商业用途。
    3.8.8 需计算分户建筑面积的住宅楼、写字楼、公寓楼及其他需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应绘制一份“房屋层次及房号编号立面图”,并成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表示一栋房屋的房号编号与其所在楼层层次编号的关系。
    房屋层次从第1层至最高一层从下往上按规定编排并有序表示。凡有层高不大于2.20米架空层、结构转换层也在其相应的位置表示。房号的编排形式相同的楼层可合并表示。有层次编号而无房号编号的楼层独立表示。按楼层顺序而房号跳跃编排的有关楼层独立表示。
    除按楼层顺序而房号跳跃编排的有关楼层应独立表示外,其他应独立表示的楼层有架空层、裙楼、结构转换层、设备层、消防避难层和复式房。
    房屋层次及房号编号立面图的格式及样式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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