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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房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和房地产测绘管理意义重大。福州市从2000年起逐步放开测绘市场,目前全市已有六家测绘单位从事房产测绘,在工作中我们取得一些经验,当然,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向同行专家汇报。
  一、关于《办法》的若干意见。
  《办法》显著特点是测绘队伍的管理与测绘成果应用管理分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队伍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应用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直接决定了测绘成果的质量,如果建设部门对测绘队伍的管理没有一定的发言权,必将导致对测绘成果管理的失控,甚至可能“背黑锅”。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测绘队伍的管理
  1、《办法》第三章规定:当房产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及年检换证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我们认为仅由省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提供初审意见是不够的,因为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省建设厅是不可能了解到测绘单位从事房产测绘的具体情况,因此这个“意见”只能是“走过场”,应补充二方面内容:(1)延长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及审查意见的时间。(2)增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时的具体作法:由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意见供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因为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当地测绘队伍的作业情况是最直接和最有发言权的,这一点十分重要。省建设厅应充分发挥地、市、县等基层房产管理部门的作用,保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测绘管理有一定的发言权和管理权。
  2、应该实行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放开测绘市场对提高房产测绘的水平固然十分重要,但测绘队伍毕竟良莠不齐,甚至存在私人“挂靠”“承包”测绘队伍自己经营的情况。如果一味强调放开而没有必要的管理手段会造成市场混乱,多家单位恶性竞争,出了问题一走了之。我市在“白蚂蚁”防治问题上已有惨痛的教训。放开市场并不是放任不管。我们认为设置必要的“门槛”十分重要,可以考虑以下三点:
  (1)从成果适应性和对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入手,考察测绘单位何时,何地从事过何性性质的房产测绘、测绘质量如何、掌握《规范》和当地测绘技术标准的程度、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凡达不到要求的测绘队伍不允许其在当地从事房产测量。
  (2)突出房产测绘的专业特点。房产测量与传统意义上的测量有很大的区别。传统测量主要是表达地物的空间位置,房产测量重要目的是得出房屋权属关系和面积。因此,它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掌握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面的知识。在这方面上海市房管局的“权属调查员”资格管理是个好办法。从强调房产测绘的特点入手,找到房管部门在房产测绘管理中的立足点和切入点。
  (3)变管测绘队伍为管测绘人员。既然国家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队伍资格管理,建设部门再强行介入十分困难,但既然我们认识到房产测绘有自身的特点,完全可以在从业人员的资格上进行管理,建立房产测绘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如:发放“权属调查员”证书。凡未取得资格的测量人员不得从事房产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测绘人员从事的测绘工作难度不同。测绘队伍的业务量与所拥有权属调查员的数量、等级有直接关系。在这方面上海市房管局做了积极尝试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办法》第六条规定: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如何理解“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是否专指基础测绘?第十八条中“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是否属于“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这其中涉及到验收单位问题,根据《规范》的规定,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最终验收工作出委托单位进行。因此“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的验收单位应为房屋权利人,而基础测绘的验收单位应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法》第十七条提到“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该机构应如何设置?属何种性质?归谁主管?应该有比较明确的意见,在此问题上,房管部门应该坚持自己应有的权利,否则,房管部门发放产权证还要看别人的脸色。
  (四)《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的方法、程度及所负的责任不明确。
  二、关于《规范》的若干意见
  (一)《规范》附录B共有面积分摊
  1、《规范》附录B3.1中整幢服务的可摊,为多幢服务的不可摊的理由不充分,有时候整幢和多幢不易界定。
  2、附录B3.1中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可以分摊,但为多幢服务的公共用房是否可以分摊却没有说明,是否有意隐去?“公共用房”到底指什么?是否指设备用房?
  3、楼梯、电梯、排风井、管道井等纵向服务的共有面积,当局部楼层没有使用,如何分摊?如:穿过下部楼层,专为上部服务的楼梯、电梯、通道。穿过上部住宅专为下部商业服务的排风井等,如何分摊?我们认为:如果上述面积全部分摊给使用的楼层,分摊面积很大;而如果一起分摊,没有使用的楼层有意见。我们建议,将位于不使用楼层的这种面积计入不分摊的面积?
  (二)《规范》关于全数字化测绘方面的内容涉及较少应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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