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对第二条中的“测绘活动”一词进行诠释
二、建议取消第十条所列的具体项目内容,将第十条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基础测绘工作。”
因为:基础测绘的内容很多,范围较广,仅仅列举几项,不全面,如不能全部函盖,会给操作带来不便。
三、第十四条中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同期不得超过五年。五年的规定依据是什么?是否经过了调研?
四、第十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测绘资质和测绘作业证件。”建议:在单位的后面加上“及人员”,修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五、第三章应加上测绘机构设立的条件等内容。
六、第十六条应再进一步细化。同时,取消“(不含房产测绘资质)”字样,加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
七、建议取消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条款无法律依据。没批下资质怎么能测绘,引起法律纠纷会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
八、第二十一条应考虑防止重复投资的内容,同时,应加上:“市测绘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测绘的数据及内容,其他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等工作时,测绘主管部门应及时无偿提供。”
九、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摇感或航空摄影的,
十、第二十四条“建立本市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和……。”建议取消“必须”二字,因为青岛市本身不统一,只有市内四区有,市郊县没有。可改为:“应使用……”。
十一、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50万元”依据是什么?同时,建议取消第二款中的“……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一句。因为低于成本会亏损,谁还干。
十二、第三十条,汇交测绘成果的内容表述应与《测绘法》及省有关文件一致。建议将“……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修改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十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保管和提供使用”后面,必须加上“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相关测绘成果时,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必须及时无偿提供使用。”的内容条款。
另外,第二款中地理信息中心向社会提供别人的测绘成果时,怎样保护测绘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没说清楚,太笼统,应再具体一些。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含地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进行竣工测量。”该条款对该处是否收费?委托谁?是指定委托还是自行委托没说清楚,不便操作。
十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与第二十二条一致,即使“航空摄影”修改为:“航空摄影测量”。
十六、第五十条,对谁来委托测量,委托谁测量表述不清,不便
律程序。对此,行政诉讼法已有详细规定。
十八、建议增加“建立测绘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其保证金数额可参照借鉴外省、市做法,这样可避免小测绘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十九、建议在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的兜底条款。
二十、附则中应增加谁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内容条款。
二十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应与《测绘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一致: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十二、“办法”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十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应与《测绘法》第二章基础测绘中第十二条一致: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二十三、“办法”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十条第四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应与市政府规定的市信息办的职责进行分工。
二十四、关于“办法”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应按照有关法规加入个人取得执业资格一节。
《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1)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格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房产测绘属法定测绘。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房产测绘业务技术培训,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加入以上章节的内容。
二十五、关于“办法”第四章测绘活动管理中应按照有关法规加入“承揽房地产权属登记测绘业务应当在测绘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登记备案,避免重复测绘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二十六、“办法”第五章测绘成果中第三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该条与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表述不符,多出“检验”二字。《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章“成果管理”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在拟订青岛市测绘管理办法时,应注意该办法与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是否抵触。因此,在三十四条应加入: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的部门,出具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合格的测绘成果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后面加上:商品房预测、城市房屋拆迁测绘、市重点工程测绘应委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测绘机构测绘。
第四十六条第(四)后面加上(五):测绘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测绘任务的,视情节罚款1-3万元并取消测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