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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应修改为“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应当依法鉴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产测绘成果中与基础测绘相关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应改为“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资质同级以上的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绘。” 在总则中应增加“房产测绘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应承担相应成果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