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房产地籍测量委员会关于征求对《房产测量规范》的修改意见的通知,我中心对《房产测量规范》提出以下建议,作为参考:
1、对“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的使用范围应加以明确,该原则已不适应当前对房屋共用面积分摊日益精细的需求。
2、应把建设部“74”号文的规定修订入《房产测量规范》当中。
3、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面积误差3%的规定被越来越多地引用在商品房销售、房产测绘实践当中,其实3%的约定与《房产测量规范》中的面积3级误差有较大的差距的,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高,3%的误差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接受的,应在3%与《房产测量规范》中的面积3级误差之间确定一个合适的商品房面积误差范围。
4、应出台商厦摊位之类的无明显界墙的空间的面积分摊规则,对摊位应发放产权证还是共有证?我们现在是这样操作,首先摊位之间在地面打出永久性的界钉,作为分割的界线,分摊时:A.全楼分摊的部位:商厦的全部外墙、商厦内各层的梯间、电梯、一层门厅、供整个商厦使用的设备用房、管井、承重柱(从摊位的套内面积中扣除,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B.各层内的共用通道、设备用房在本层分摊。另:商厦一层有门面房的(不在商厦内部,冲街道开门),应如何分摊?如门面与商厦内部相通,则应参与A项的分摊,但分摊面积将很大;如不相通,则不应参与A项的分摊?
5、A.应明确商住楼底层为商业,以上为住宅,底层商业在楼梯间处不开门使用的分摊办法。我们是将“全楼外墙的一半、一层楼梯间”作为商业功能区和住宅功能区共同分摊的部位,然后住宅进行一层以上楼梯间的二次分摊。
B.商住楼,底层无楼梯间,二层以上通过室外楼梯通向二层的平台,然后在二层的楼梯间处通向住宅功能区,这种情况下,室外楼梯应如何分摊?我们是将室外楼梯全部分摊到二层以上的住宅功能区。
6、一幢住宅楼中有一梯一户有一梯两户的单元,有测绘单位认为应分单元分摊,原因是如果按照全楼分摊,一梯一户的单元的居住环境比一梯两户的居住环境要好,一梯两户的单元要分摊一梯一户单元的楼梯间面积。但我们认为,尽管有上述理由,但如果分单元分摊,一梯一户的单元将分摊很多的共用面积,会出现不同单元之间相同的套内面积却有较大的分摊面积的差别的现象,在计算面积和按建筑面积销售时对这种差别带来的影响应优先于居住环境的差别,我们认为还是整幢楼分摊。
7、复式房中的内楼梯一般会形成一个中空的区域,对于这部分面积应该只计算一层面积,规范中应加以明确。
8、飘窗和落地窗是否只要高度达到2.20m都计算面积?
9、阁楼的坡屋顶2.20米高度难以确定,应确定一个合适的净高标准;另,确定出阁楼中计算面积的范围后,肯定有部分外墙落于范围外,这部分外墙面积如何处理?还属于全楼外墙面积的一半来进行分摊吗?
10、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位于本幢楼的房屋面积不应分摊到本幢楼,但是如果有两幢楼从外表看是分离的,但是有为两幢楼共同服务的空调机房等共用部位均位于其中的一幢楼地下室,通过地下管线连通到另外一幢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将为两幢楼共同服务的空调机房等共用部位按照相关面积比例在两幢楼中进行分摊的。
11、《房产测量规范》5.6.6.1“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是说半地下室计算“正1层”吗?如是,将很不符合人们的常规习惯,应不论半地下室还是地下室均从“负1层”开始计算层次。
12、铁制、木制等非砖砌或混凝土浇筑的室外楼梯是否属于简易楼梯,该不该计算面积?
13、一层37墙(一般是外半墙12、内半墙25)、二层以上24墙,按照中轴线计算面积会出现相同户型但一层建筑面积较小的现象,业主一般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对于一层是否应该按照偏轴线来计算面积,这样,我们测算面积既好操作结果又比较合理。
14、有柱不封闭阳台的面积如何计算?另,要明确阳台、走廊、通廊、挑廊、门斗、门廊的概念。
以上是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希望中房测能给予妥善答复。祝愿《房产测量规范》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严谨、越来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