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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房产测量规范》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各设区市房地产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报省级房地产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测量误差问题:
    (1)面积误差:
    规范提供的公式应该是仅适用于衡量整栋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或各自然层的建筑面积误差而不适用于衡量各分户(套或单元,下同)分摊公建面积后的各分户建筑面积误差,否则,出现部分分户符合面积误差而另有部分分户超出面积误差时,对测量成果如何认定就会产生困难。
    (2)长度误差:
    规范未设定,建议补上。应充分考虑到不规则形状的测定难度,建筑施工误差及短距离误差对面积影响较小等因素,制定一个短距离绝对误差限值,而较长距离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比例误差。
    (3)高度误差:
    a)规范设定以2.20米高度(层高)为限认定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由此可见高度(层高)测定的重要性。尤其批建高度(层高)在2.20的楼层,由于建筑施工误差的因素,地板、楼板并不真正水平,同一楼层板厚也不尽一致,显然,选择几个不同的位置测定层高,其结果就可能在2.20米上下,此时的层建筑面积是否计算就很难认定,建议规范明确。
    b)层高的计算方法:房屋最底层(包括地下层)层高=净高+顶板厚度/2,顶层层高=净高+顶板厚度+底板厚度/2,中间层层高=净高+顶板厚度/2+底板厚度/2。可避免层净高接近2.20米时,底板和顶板厚高相差过大,引起层高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建筑面积计算的不确定性。
    2、栋的认定问题:
    由于规范明确了跨栋服务的分摊面积不能分摊,因此,栋的划分成了面积分摊与否的关键,栋的划分认定依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栋的概念建议增加一些列举说明,如明确:塔楼、裙楼、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等结构为一体的建筑物应作为同一栋认定;长条状或成片状的房屋,其间的结构缝、伸缩缝或沉降缝不作为栋的划分界线,而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同一栋。
    3、关于房屋现状与报批文件(图件)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建议明确:
    (1)楼层(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附属底层、夹层等)少批多建或多批少建;
    (2)标准层改为跃层(即楼中楼)或跃层改为标准层;
    (3)平面布局改变,户型改变,阳台增减或不封闭改封闭或封闭改不封闭,公共设备用房、管理用房、楼梯、电梯、通道等公共空间的调整改变;
    (4)大空间(商业,办公室楼层或市场等)的分割:一是分户大小没限制;二是是否留出公共通道及其大小没限制;三是实际往往没墙也没设界桩,即使有界桩也是很随意。
    4、公有共用面积的分摊:
    (1)公共面积的认定办法要细些:那些面积允许列入公摊,那些不能列入公摊,不列入公摊的面积如何处理,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也是需要配套解决的问题。
    (2)在公有共用面积分摊两条原则中,应对协议作出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改为“相关权利各方有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协议的按分摊协议进行分摊,分摊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应由公共部位的所有相关分户(单元)的权利人共同签署;②对公摊部位的分摊约定明确、一致且无异议;③协议内容不侵害第三方见证”。按相关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原则,应对如何判断相关(或者说相关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作出进一步明确,建议为“相关是指公共部位(面积)与产权单元(分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当一幢房屋内某一公共部位(设施)为本幢某一单元(分户)具备或增强既定功能提供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保障时,该公共部位(设施)与该单元(分户)相关”。建议在协议、相关这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分摊原则: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应保持产权关系明确清晰。
    (3)建议对功能区作出定义。建议定义为:一幢房屋内某一共有共用部位(公摊部位)及其同幢房屋内的相关单元(分户)的集合。
    (4)建议将楼梯、电梯、通风井、管道井作为竖向一体不可水平分割的公建部位整体计算面积和分摊。
    (5)建议“除非与幢外公共通道直接相连,或与紧急状态下用于疏散的公共天面(露台)相连,或与专用紧急通道相连,房屋内仅与竖向一体的楼梯(电梯)和分户(单元)相连的水平通道原则上不视为与其他层的单元(分户)相关。本层无分户(单元)与之相连的水平通道可根据与之连通的楼梯(电梯)相关单元(分户)的并集确定其相关单元(分户)。存在特殊错层的房屋,以同一单元(分户)不同时与两个竖向通行路线相同的水平通道相关为原则”。
    6、8.2.1条建议增加:
    (1)属永久性结构无上盖的室外楼梯,除最上面一层外,其余各层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跃层的室内楼梯,按其自然层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7、8.2.2条建议增加:
    属永久性结构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最上面一层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附录B的B3.1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消防避难层中用于消防避难的面积;
    (2)结构(技术)转换层中扣除设备用房、楼梯、电梯、管道(通风)井后其余的建筑面积;
    (3)第一层架空用于公共停车、绿化或公共休闲的面积。
    8、10.1.3条修改建议
        10.1.3.1建议修改为“测绘单位的专门质量检查机构完成测绘成果的二级检查后,应写出《最终检查报告》”。理由是房产测绘单位的主管机关实施验收不具可操作性,也无必要,主管机关也未必具有检查验收的资格和能力。房产测绘单位是具有测绘资格的独立经营实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对于非国有测绘单位来说其根本没有主管机关。
    9、10.1.4条修改建议
    本条对于成片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测绘项目较适用,而对于日常以幢为单位的零星房地产测绘项目来说,不具可操作性,也难以符合各地的操作实际,有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嫌疑,如,房产测绘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总结大多情况下不必要,控制测量成果资料也未必一定需要,建议修改为:需要时,应提供技术设计书、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和技术总结,其他资料可保留。
    实际上,房产测绘成果的目的一般是用于办理产权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测绘资料应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以建议修改为:“上交成果资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房产测绘任务委托人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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